(2015)库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刁宝有与刘红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宝有,刘红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刁宝有,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刘红梅,汉族,个体。申请人刁宝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经审查我院于当日作出(2015)库立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刁宝有号牌为新M×××××货车、刘红梅号牌为新M×××××汽车予以保全。现因申请人刁宝有未在法定期限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所有人刁宝有号牌为新M×××××货车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所有人刘红梅号牌为新M×××××汽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纯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