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保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保某。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保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保某在担任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地区销售业务员期间与公司失去联系,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保某负责的客户北京坤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账时发现该公司欠款与保某上交交到公司的电路板加工费相差19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保某用伪造的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公章收取其负责的客户欠款,致使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损失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保某已将欠款归还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保某的供述、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齐某的证言;青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章检验鉴定书、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调取的转账支票文书及转账支票复印件、青县工商局调取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公章文书复印件、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2009年至2011年北京坤博方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产值开票回款清单、保某出具的证明、北京坤博方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汇凭证、转账记账凭证、支出凭证;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保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保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