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满想、魏氏、宋心想与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满想,魏氏,宋心想,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宋满想,男,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魏氏,女,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宋心想,男,汉族,住太康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祥,男,汉族,住太康县。被告苏桂英,女,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红涛,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满想、魏氏、宋心想诉被告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三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满想、魏氏、宋心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宋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