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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满想、魏氏、宋心想与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满想,魏氏,宋心想,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宋满想,男,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魏氏,女,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宋心想,男,汉族,住太康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祥,男,汉族,住太康县。被告苏桂英,女,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红涛,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满想、魏氏、宋心想诉被告王文祥、苏桂英、王红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三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满想、魏氏、宋心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宋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