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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扣划虞景强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鹏,虞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郯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魏秀鹏,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聚财路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11013771。被执行人:虞景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092412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郯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虞景强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