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三林、龙文琪等与湖北省武汉腾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湖北省武汉腾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赵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三林。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文琪。系徐三林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建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永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武汉腾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6号。法定代表人韩旭,该公司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洋,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99号。负责人石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昭晖,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部经理。原审被告赵斌,驾驶员。上诉人徐三林、龙文琪、汤建兰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湖北省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使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