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桓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立宝与郑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宝,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桓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宝。被执行人:郑永。张立宝与郑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立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