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雷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雷俊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49号罪犯雷俊,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9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0元。追缴被告人雷俊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俊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