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德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德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45号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4391-3。法定代表人:何文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章印,该公司职工。被告:胡德祝,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德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由原告代管,被告车辆未及时续保,原告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车辆的保险已到期且车辆逾期未审验,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车号:皖D-×××××号),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胡德祝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