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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马振与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范承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马振,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焦玉玲、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承干,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诉被告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