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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隋某某等与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孙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原告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