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廖某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全南县金龙镇东风村老祖坑组。被告钟某某,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41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 沁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