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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廖某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全南县金龙镇东风村老祖坑组。被告钟某某,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41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 沁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