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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崔栋、安占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崔栋,安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崔栋(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木角乡X村人,现住址X镇X路X号。被上诉人安占军(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朔州市朔城区X街道办事处X村人,现住址朔州市朔城区X路X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崔栋、安占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