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麦树明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纠纷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麦某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27号原告麦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6209-5。法定代表人曾志鸿,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水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青龙,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白鸽路信义广场沁芳园1-2楼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61525034。负责人李会娟。原告麦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纠纷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原告于2015年5��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