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金体与闫大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体,闫大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张金体,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大君,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负责人:陈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志龙,该公司职工。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负责人:王建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体与被告闫大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体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大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体撤回对被告闫大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蔡营销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理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