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燕与沈平、李丙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02-1号申请人陈燕,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沈平,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丙炎,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陈燕与被申请人沈平、李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平、李丙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燕自愿以其所有的湘CKXX**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平、李丙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沈平、李丙炎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陈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KXX**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陈燕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