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李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李志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329号原告李志华,男,1952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李志红,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李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