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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李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李志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329号原告李志华,男,1952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李志红,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李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