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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陈某,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程某,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想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