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某与马某某、王某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王某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王某甲,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女,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