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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与林圣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林圣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3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8号。负责人梅谷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圣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与林圣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圣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2123333.4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损失5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123333.4元、利息424423.6元、律师费52000元、诉讼费24977.6元,合计2624734.6元。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林圣州清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林圣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林圣州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至林圣州居住地物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林圣州名下有无锡市新区金色家园21-402号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林圣州名下另有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花园71号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15年4月14日,邱云鹏以318784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扣除执行费24000元后,按照该房产抵押登记的款项向农业银行发放2450000元,以及评估费22399元,剩余款项691441元交由该房产首封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依法将林圣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473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