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凯贤与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15份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民 事 判 决 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75号原告李凯贤,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孙晓东,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凯贤诉被告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区伟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凯贤、被告孙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经营小食店。原告于2013年6月、7月至2014年间先后6次共借款15万元(前5次每次2万元,第6次5万元)给被告。被告开始是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而借款,并按期每月支付150元(本金1万元计)的利息,因而才逐次借款给被告。但是,被告支付利息到2014年7月就没再支付了,也没有归还本金,故在2014年11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订立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由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17日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由于被告认识的干姐夫康健明答应若能出借款项给他,他会按照5%的月息支付利息。为了赚取利息差额,被告转而向原告借款。先后6次向原告取得借款共15万元。后来,康健明没有归还借款,人也找不到,导致被告也无法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同意还款给原告,但由于被告的钱已被骗,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订立《借据》,订明:本人孙晓东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分6次向李凯贤借款共人民币总数15万元,借款人承诺在2015年1月17日还清,到期不还,借款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给原告。原告追收债权无着,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订立的《借据》为证证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可予认定。由于被告取得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清还尚欠款18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区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时迁张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