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慈广与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慈广,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刘慈广,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曹宽洋,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迅利。委托代理人蔡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慈广与被告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慈广撤回对被告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