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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鹏飞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三明市鹏飞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薛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许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孔焕,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明市鹏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洪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鹏飞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