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树奎、李艳懂生命权与李艳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奎,李艳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0号原告张树奎。委托代理人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奎与被告李艳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奎撤回对被告李艳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帅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