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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树奎、李艳懂生命权与李艳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奎,李艳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0号原告张树奎。委托代理人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奎与被告李艳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奎撤回对被告李艳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帅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