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廷才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廷才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2号罪犯郭廷才,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廷才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其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廷才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8月因不服从管理、咒骂、顶撞民警扣4分;2012年10月因争吵,企图打架后被劝阻扣2分;2012年12月因私自离开劳动岗位扣1分;2013年1月因偷袭他犯,后自伤自残被警告处分;2014年7月因违规使用自制物品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3.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廷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