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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念东与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华玲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念东,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华玲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吴念东。委托代理人王学华、王晓晔,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五爱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凌云,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华玲芬。委托代理人管科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念东与被告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华玲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念东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念东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吴念东已预交),由吴念东负担。审 判 长  包宇红审 判 员  梁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