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