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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袁某。被告赵某。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洁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