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志伟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7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枯柳树环岛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289847-8。法定代表人李国红,经理。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9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9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