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顺金与庞日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金,庞日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黄顺金。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日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金与被告庞日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顺金负担(已交)。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