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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顺金与庞日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金,庞日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黄顺金。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日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金与被告庞日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顺金负担(已交)。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