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麻城市中馆驿服装厂、陈绍兵、徐锦元、叶兴建、陈绍辉、陈林厚、叶代厚、陈明月、祝本俊、金珍霞非法转让土地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10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国元,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麻城市中馆驿服装厂。被申请人陈绍兵、徐锦元、叶兴建、陈绍辉、陈林厚、叶代厚、陈明月、祝本俊、金珍霞。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人麻城市中馆驿服装厂、陈绍兵、徐锦元、叶兴建、陈绍辉、陈林厚、叶代厚、陈明月、祝本俊、金珍霞非法转让土地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5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