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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新梅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梅,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阳,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梅与被执行人刘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刘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新梅双倍返还定金75000元;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王新梅因本次房产买卖所产生的纳税资料费用、银行按揭手续费、银行咨询费合计72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方于2015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阳已依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阳名下价值9万元的房地产权的查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