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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中专文化,打工者,住乐陵市。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NRU×××号轿车,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州路路口东侧时,发现黄河路与东二路路口有交警在执勤查车,为逃避检查,遂驾车挂上倒档沿黄河路由东向西倒车,至惠州路路口处时,撞至信号灯杆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3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离被民警追赶抓获,后被带至东营市鸿港医院抽血化验时,为逃避处罚,假冒其表弟郑建彬之名,后被识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22接警记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其逃避查处,应从重处罚;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