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玉光与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光,刘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李玉光,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力国,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光诉被告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李玉光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