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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文有与李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有,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72号申请人王文有。被执行人李志刚。王文有与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志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文有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5)易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货款82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志刚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杞得权审判员  侯 云审判员  王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文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