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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格林菲尔有限公司、昆山格林菲尔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格林菲尔有限公司,昆山格林菲尔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燕,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格林菲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震川东路。法定代表人忻鉴,董事长。被告昆山格林菲尔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28号。法定代表人忻鉴,董事长。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格林菲尔有限公司、昆山格林菲尔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8505元,减半收取为174252.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