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丽英,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畅丽英,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伟,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畅丽英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畅丽英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凯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