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瑞祥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厦门市瑞祥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瑞祥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沧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梅,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家宝,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瑞祥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讼争《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供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主张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