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78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张掖市西环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仁,局长。委托代理人南超伟,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由此可见,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坚持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原则。首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只有在被告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成立以来,办公场所一直固定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30号,从未发生过变更。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依原告起诉书显示,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网站中提供《四大名捕会京师》、《温柔一刀·一怒拔剑》、《侠少·唐方一战》、《血河车》、《纵横》五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据此主张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且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并无先后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本案中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管理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樊 雪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