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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庆雷与杜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雷,杜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赵庆雷,男,生于1988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党荣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鹃,女,生于1989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赵庆雷与被告杜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雷及委托代理人党荣光、被告杜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衍成。因原被告婚前彼此不是太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基本不顾及家庭生活,久而久之以致两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杜鹃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衍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31日原告赵庆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赵庆雷提交的结婚证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庆雷、被告杜鹃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交流和沟通,珍惜共同经营的美好家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矛盾,维系这段婚姻的。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赵庆雷要求与被告杜鹃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赵庆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庆雷与被告杜鹃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庆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赵京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