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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孝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孝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5号罪犯周孝铭,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1999)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孝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孝铭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5月17日因在车间与他犯打架扣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能完成生产任务,三课成绩在80分以上。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4分。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孝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