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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催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陈华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催字第0003号申请人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圩二十路237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对票号4020005120455387,出票行为淮安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申请人为淮安华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晓军审判员  邵红娟陪审员  徐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