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陆某。被告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费),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费昌祥人民陪审员 司 冰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幸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