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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黑山某公司、曹某、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黑山某公司,曹某,崔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黑山某公司。被告曹某,男,50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崔某,男,48岁,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山某公司、曹某、崔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