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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国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4号罪犯李国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2月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3月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395元。宣判后,被害人及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认定罪犯李国秋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李国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43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因春芽报中稿等累计奖分4.5分。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