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建洪与邓耀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洪,邓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洪,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邓耀科,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7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耀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5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