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文升与赖冬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升,赖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文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赖冬冬,居民。文升与赖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赖冬冬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3日文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升与被执行人赖冬冬于2015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赖冬冬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文升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6337元、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47元共计6609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交到法院。二、文升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赖冬冬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