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廖新枝与卢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新枝,卢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廖新枝,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卢耀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廖新枝与卢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卢耀华应偿还廖新枝52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00元。因卢耀华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完毕,卢耀华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耀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卢耀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据该村委会反映,卢耀华户籍所在地上盖房屋为其父亲所有,且卢耀华在村中没有分红等福利收入。本院到上述户籍所在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卢耀华。针对被执行人卢耀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廖新枝,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耀华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卢耀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