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期宗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期宗,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张期宗。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分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负责人:段志强,该分社主任。原告张期宗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期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玉附相关��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