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有限公司、陈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陈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法定代表人陈树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树明,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非执审他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润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