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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玉忠、杨亮亮等与孙桂民、王永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忠,杨亮亮,孙桂民,王永宏,孙月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韩玉忠。原告:杨亮亮。被告:孙桂民。被告:王永宏。被告:孙月秋。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玉民初字第1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韩玉忠、杨亮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桂民、王永宏、孙月秋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孙桂民、王永宏、孙月秋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桂民、王永宏、孙月秋的银行存款405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苏玉荣审 判 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翠明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立新 搜索“”